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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1986号广州市卓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20 16:0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1986号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智能化分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1986号原告广州市卓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智能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97999.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44787.43元(①以15168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26017.61元;按一年期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29日为13136.82元;②以146311.7元为本金,按一年期LPR,自2020年10月30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29日为5633;以上应全部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342787.1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3日上午9:15在本院228法庭(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唐娜、韦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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