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1249号
林庆彬: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1249号原告李岳华与被告林庆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有关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8日9时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第2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李凡、朱姝
电话:020-83009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