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7684号
彭文杰、佛山市华匠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东鑫光大道贸易有限公司与彭文杰、佛山市华匠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要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700176.45元及违约金暂计6000元(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以800176.4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11日;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以770176.4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3日;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以750176.45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4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4日;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以720176.45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5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4日;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以700176.45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5日起计算至清付之日止)给原告。2、请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40000元及担保费3000元。 以上合计:749176.45元3、请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1、第2项所涉及的款项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4、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 2022年3月8日14时20分在本院228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肖汉、蔡昱敏
电话:020-8300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