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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23826号广州市白云区千鹤彩印包装厂与惠东县黄埠江河鞋厂、东莞金狼鞋业有限公司、袁为发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20 16:0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3826号


惠东县黄埠江河鞋厂、袁为发: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2382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千鹤彩印包装厂与被告惠东县黄埠江河鞋厂、东莞金狼鞋业有限公司、袁为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你司)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3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惠东县黄埠江河鞋厂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千鹤彩印包装厂支付货款193699.49元及利息(2019年11月逾期付款利息以72890.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止;自2020年5月23日起,以52890.68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12月逾期付款利息以12442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0年1月逾期付款利息以1024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0年3月逾期付款利息以3404.3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0年7月逾期付款利息以2731.4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标准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袁为发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惠东县黄埠江河鞋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千鹤彩印包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40元,由被告惠东县黄埠江河鞋厂、袁为发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司)。如不服本判决,你(你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刘洁珺、李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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