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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8789号黄震与罗楚田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0 15:5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8789号


罗楚田:

  本院受理黄震与罗楚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87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罗楚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震偿还借款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185.3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黄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震负担184.15元,被告罗楚田负担13.85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吕咏欣、蔡润芝
电话:020-83009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