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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8313号谭欣与张耀西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0 15:3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8313号


张耀西:

  本院受理原告谭欣诉被告张耀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粤0104民初4831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1600元及支付利息人民币126265元。(利息:1.分别以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16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8月25日、2018年10月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16600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直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粤0104民初48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5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不依时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谢琼丽、毕嘉燊
电话:020-8300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