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277号
陶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雪芬与被告陶婷,第三人杨志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已于2021年11月12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投资款50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的合理损失8000.00(包括诉讼产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暂计律师费用8000.00,具体以实际产生的为准)。(上述标的合计:5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3日14时15分在本院2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周密、倪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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