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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9196号蔡开明与龚日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送达

2022-01-20 15: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9196号


龚日芳:

  本院受理蔡开明与龚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9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龚日芳应向原告蔡开明偿还借款本金34250元及利息(以34250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蔡开明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9元,由原告蔡开明负担232.32元,被告龚日芳负担366.68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彭鹏
电话:020-8300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