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41706号黄俊钰与广州市越秀区誉诚通讯器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20 15:1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706号


广州市越秀区誉诚通讯器材商行:

  本院受理的(2021)粤0104民初41706号原告黄俊钰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誉诚通讯器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如下: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誉诚通讯器材商行(经营者张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俊钰支付货款10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誉诚通讯器材商行负担。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王丽娟、张美琪
电话:020-83009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