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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8054号原告黄炳裕与被告李兆熙,第三人黄秋华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0 15:1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8054号


李兆熙、黄秋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炳裕诉被告李兆熙、第三人黄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409000元及利息(以240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4倍LPR计算) ;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221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周密、倪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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