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42537号梁旭鼎与罗雅啸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0 15:0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2537号


罗雅啸:

  原告梁旭鼎诉被告罗雅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雅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旭鼎返还借款本金26856元及利息(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268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第二部分以268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罗雅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梁旭鼎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梁旭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2.0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梁旭鼎负担51.05元,由被告罗雅啸负担461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郑晓婷、黎千颐
电话:020-83009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