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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1168号黄美传与胡芳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20 15:0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1168号


胡芳:

  本院受理黄美传与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11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芳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美传

  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以26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并抵扣被告已偿还的14200元);二、驳回原告黄美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6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黄美传负担176.9元,由被告胡芳负担289.1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吕咏欣、周颖
电话:020-83009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