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6486号
盛葆青: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盛葆青、张建军、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被告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不服(2021)粤0104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其上诉请求为:判决(2021)粤0104民初6486号民事判决书第1项中违约金24%变更为按年利率15.4%;上诉人广州壹府陆院投资有限公司减少向被上诉人广州市公恒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案一审、二审部分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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