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2379号
梁彩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2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名下的银行存款32503.51元或查封、扣押你方相应价值的财产。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蔡静峰、马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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