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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5486号李宝婵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署前路支行与广州昌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2-01-20 14:24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4民初5486号


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昌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婵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署前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昌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4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宝婵赔偿750万元及该款损失(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5%计算;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7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署前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4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宝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328元,由被告上海清科凯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君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唐娜、韦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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