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8541号
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号内配套肉菜市场自编2号):
原告广州市和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多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多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和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的占有使用费201720.8元及违约金(以201720.8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广州多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和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24日的水费229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