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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541号广州市和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多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01-19 18:01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8541号


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号内配套肉菜市场自编2号):

  原告广州市和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多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多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和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的占有使用费201720.8元及违约金(以201720.8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广州多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和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24日的水费22953.8元,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24日的电费21890元,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的垃圾处理费6300元;

  三、被告广州多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和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复原费用223000元;

  四、被告广州多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和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和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88元,由原告广州市和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23元,被告广州多力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派迪(广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6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郑素梅
电话:31957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