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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8194号汤惠卿、岑君羡与岑瑞卿、黄维国、岑强英、岑民英、岑权英、岑雄英继承纠纷

2022-01-19 18:01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8194号


岑民英:

  本院受理原告汤惠卿、岑君羡诉被告岑瑞卿、黄维国、岑强英、岑民英、岑权英、岑雄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因被告岑民英(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150号2楼,公民身份号码440103195506203315)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岑民英送达(2021)粤0105民初1819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99号602之1房的房屋由原告汤惠卿占有四十二分之二十八产权份额,由原告岑君羡占有四十二分之十一产权份额,由被告岑民英、岑权英、岑雄英各继承四十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本案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汤惠卿负担3934元,原告岑君羡负担1546元,被告岑民英、岑权英、岑雄英各负担140元,被告岑民英、岑权英、岑雄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汤惠卿、岑君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张瑞雪、叶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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