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7538号
龚成:
本院受理的武祥与龚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货款21232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21232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同期贷款利率自2021年11月9日计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28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简扬生、何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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