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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646号广州市海珠区煋宏贸易行与广州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冬玉、彭九生、陈阳清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9 17:5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0646号


陈冬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煋宏贸易行诉被告广州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冬玉、彭九生、陈阳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0646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1)粤0105民初10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95673元和截止至2019年3月16日止的违约金650000元,并从2019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以2265673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以1565673为本金,从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以1465673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以965673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以715673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以615673元为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起至清付之日止以59567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煋宏贸易行;违约金总额以2265673元为限。

  二、被告广州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115元给原告。

  三、被告陈冬玉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310元,由原告负担17899元,被告广州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冬玉共同负担104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冬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张伟雄、吴丹
电话:8300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