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10132号
卢凤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广源嘉纺织品商行诉被告卢凤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10132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1)粤0105民初10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支付货款43000元给原告,及支付2021年5月11日至实际清偿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8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将受理费87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周利平、李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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