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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9071号李瑞轩与高苗苗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01-19 17:21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9071号


高苗苗:

  本院受理原告李瑞轩诉被告高苗苗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655.25元、电动车维修费260元,合计915.2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并于2022年3月18日上午 9时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李志勇、刘志怡
电话:83005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