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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8527号林君明与陈伟锋、清远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伟连、朱二枧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9 17:21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8527号


陈伟锋、清远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伟连、朱二枧:

  本院受理原告林君明诉被告陈伟锋、清远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陈伟连、朱二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陈伟锋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拖欠的借款利息89600元(2021年5月7日-2021年7月31日);二、被告陈伟锋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本息自2021年8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三、被告陈伟锋承担原告因起诉产生的律师费80000元及差旅费1000元以及诉讼费;四、被告清远城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伟锋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对被告陈伟锋、陈伟连、朱二枧的抵押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2年3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电话020-83005401。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余洁、王闪闪
电话:8300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