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民初27436号
佘操:
本院受理原告曾可良诉被告佘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27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佘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可良偿还借款本金6400元和利息1850元。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佘操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曾可良预交,原告曾可良同意由被告佘操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曾可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余洁、巫青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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