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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8016号严左男、刘芳如与何绮雯、廖加元、胡春梅物权保护纠纷

2022-01-19 17:20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5民初28016号


何绮雯:

  本院受理原告严左男、刘芳如诉被告何绮雯、廖加元、胡春梅物权保护纠纷案件(2020)粤0105民初28016号,案件作出判决后,原告严左男、刘芳如不服该判决书,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8016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告何绮雯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何绮雯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8016号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龚锋、庄婷婷
电话:34476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