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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4573号广州鹿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蔡海亮合同纠纷

2022-01-19 15:20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4573号


蔡海亮: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4573号原告广州鹿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海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蔡海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鹿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蔡海亮负担。现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陈传岳、黄程蕾
电话:020-83009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