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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9147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陈文宏、邓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19 15:12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9147号


陈文宏、邓钦梅: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陈文宏、邓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9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陈文宏、邓钦梅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1年11月7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文宏、邓钦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清偿借款本金1034139.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8月5日的利息为13801.04元、罚息为83.31元、复利为163.69元,从2021年8月6日起的利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1月7日止;从2021年8月6日起的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如被告陈文宏、邓钦梅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有权以依法处分抵押物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沿江北路28号中信金山湾花园的房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17元,由被告陈文宏、邓钦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龚帆、蔡昱敏
电话:020-8300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