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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914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丘准亮、广州弘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19 14:5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9140号


丘准亮: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丘准亮、广州弘达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914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丘准亮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1年11月14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丘准亮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7110.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8月8日的利息16412.32元、罚息275.83元、复利367.05元,从2021年8月9日起的利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1月14日止;从2021年8月9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被告广州弘达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丘准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弘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向被告丘准亮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1元、财产保全费3140.83元,由被告丘准亮、广州弘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丘准亮、广州弘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524166.1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龚帆、蔡昱敏
电话:020-8300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