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04民初1843号
广州市佳特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罗卓海、高秀梅:
本院受理的江苏孚日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佳特怡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罗卓海、高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要求:一、请龙法院判泱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476642.00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00189.64元,以7664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逾期付款之日2020年0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货款之日止的,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3日。三、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 2022年3月10日16时00分在本院236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肖汉、蔡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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