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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914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周林花、佛山市三水深业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19 14:35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9146号


周林花: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周林花、佛山市三水深业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9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周林花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1年11月14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周林花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32666.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1月24日的利息15989.88元、罚息238.31元、复利256.33元,从2021年11月25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三、被告周林花不履行上述判决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有权从依法处分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云东海大道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80元,由被告周林花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人:龚帆、蔡昱敏
电话:020-8300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