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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报
(2021)粤0104民初48325号
曹露: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832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朱志亮电话:020-83009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