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44510号梁国樑与邱汝佳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8 17:13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4510号


邱汝佳: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樑与被告邱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451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邱汝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国樑返还款项172103.3元;

  二、被告邱汝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国樑返还借款本金5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6103.3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梁国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2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2182.16元,由原告负担734.06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毛磊、卢俊霖
电话:020-83009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