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36564号
潘钊杰:
本院受理黄浩华与潘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656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浩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彭鹏、冼成坚
电话:020-83009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