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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6928号飛特物流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龙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强强运输合同纠纷

2022-01-18 17:1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6928号


晋江市龙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强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飛特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龙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强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晋江市龙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流费用¥16402.5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贰元伍角);二、请求判令被告晋江市龙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逾期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4月26日为¥11617.92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壹拾柒元玖角贰分)(其中,以¥222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26日的违约金为¥11617.92);三、请求判令被告晋江市龙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0.00元、公证费¥8000.00元; 四、请求判令被告陈强强对上述被告晋江市龙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拖欠的物流费用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各项诉请暂合计至2021年4月26日为¥42020.42元,大写:人民币肆万贰仟零贰拾元肆角贰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2日16时00分在本院215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方卓迪、刘嘉琳
电话:020-83009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