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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异378号何会钟、林雪仪与朱培坤、广州市恒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德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生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汤敏强、朱业勇、何智强、曹国荣、孙玉柱、郑黎明、蔡志宇、张志忠、仇智聪、张力行债权纠纷

2022-01-18 17:1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执异378号


朱培坤、广州市恒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生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德投资有限公司、朱业勇、何智强、孙玉柱、蔡志宇、仇智聪、张力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会钟、林雪仪与被执行人朱培坤、广州市恒生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生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德投资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会钟、林雪仪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郑黎明、汤敏强、朱业勇、何智强、曹国荣、孙玉柱、蔡志宇、张志忠、仇智聪、张力行为本案被执行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21)粤0104执异3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曹国荣、仇智聪、孙玉柱、张志忠为本院(2016)粤0104执1460号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曹国荣、孙玉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在未缴纳出资793.584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何会钟、林雪仪履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恒德投资有限公司在该案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三、第三人仇智聪、张志忠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在未缴纳出资8.016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何会钟、林雪仪履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恒德投资有限公司在该案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四、驳回何会钟、林雪仪申请追加郑黎明、汤敏强、朱业勇、何智强、蔡志宇、张力行为(2016)粤0104执1460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梁嘉俊、王月娇
电话:020-8300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