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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执异418号广州市滨富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宝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俊皓、林志铭、林嘉威买卖合同纠纷

2022-01-18 17:0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执异418号


黄俊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滨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宝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滨富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林嘉威、林志铭、黄俊皓为本案被执行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本院(2021)粤0104执异4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林嘉威、林志铭、黄俊皓为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5027号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林嘉威、林志铭、黄俊皓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滨富贸易有限公司履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宝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人:梁嘉俊、王月娇
电话:020-83009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