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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36031号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李献新、孙祥可合同纠纷

2022-01-18 17:09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36031号


孙祥可:

  本院受理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李献新、孙祥可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360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献新、孙祥可于2020年4月2日签订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经营合同》于2021年3月18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献新、孙祥可向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固定营运费用和其他费用33236.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2020年11月欠付1440元、2020年12月欠付8880元、2021年1月欠付8880元、2021年2月欠付8880元、2021年3月欠付5156.13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1月14日、2020年12月12日、2021年1月16日、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无需退还合同保证金20000元给被告李献新、孙祥可;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献新、孙祥可向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4元,由被告李献新、孙祥可负担1258元,由原告广州蚬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16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方卓迪、刘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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