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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5917号许云飞与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8 17:0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5917号


李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许云飞诉被告李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59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云飞偿还借款104098元及逾期利息(以104098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云飞偿还借款155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55000元自2017年11月30日起,100000元自2018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许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71元,4601元由被告李建明负担,3770元由原告许云飞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谢琼丽、毕嘉燊
电话:020-8300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