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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8488号广州嘉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凡校、马汉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2-01-18 17:07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8488号


孔凡校、马汉昌: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8488号原告广州嘉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凡校、马汉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孔凡校(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马汉昌(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马汉昌向原告支付2018年2月-2021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8300.29元及违约金15942.93元(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6日);2、判令被告马汉昌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22日-2021年3月31日的公摊电费1328.68元及违约金2586.28元(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6日;3、判令被告孔凡校向原告支付2017年10月1日-2018年1月21日的公摊电费112.42元及违约金432.74元(以欠费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8月6日);4、判令被告孔凡校对上述1-2项被告马汉昌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孔凡校、马汉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66.67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孔凡校、马汉昌承担。另向你(你司)送达(2021)粤0104民初466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为送达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三十日内(含答辩期)。取消原定于2022年2月23日14:30第211法庭的庭审安排,本案定于2022年3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刘洁珺、李剑宇、陈秋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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