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398号
吴天德: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8398号原告邓影莲诉被告吴天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还回价值总数二十三万元人民币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及举证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15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崔玉、黄怡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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