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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6838号黄瀚颍与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2022-01-17 17:2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6838号


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瀚颍诉被告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6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原告黄瀚颍与被告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日签订的《入会契约书》《私人/小组课程契约书》《储物柜租赁协议书》于2021年11月27日解除;

  二、被告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瀚颍退还私教指导课时费12320元、健身卡费1400元、储物柜租赁费350元及电子会员卡押金99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元,由被告金吉鸟(广州)康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董广绪、冯天欣
电话:83005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