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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7891号胡小华与彭思军民间借贷纠纷

2022-01-17 17:28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7891号


彭思军:

  本院受理原告胡小华诉被告彭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7891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1)粤0105民初7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人:张伟雄、吴丹
电话:8300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