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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4521号刘禹敏与郭光与陈薇、叶宇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2-01-17 17:04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14521号


陈薇:

  陈薇(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蒲林街 36 号 502 房):

  本院受理原告刘禹敏(上诉人)诉被告郭光(被上诉人)、第三人陈薇、叶宇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4521号原告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

  1、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5民初1452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停止对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蒲林街36号502房的拍卖,确认上诉人占有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蒲林街36号502房二分之一的份额;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杨曼、颜姣
电话:83005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