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10800号
王竹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竹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竹生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竹生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竹生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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