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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2877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支行与欧远桥、欧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17 17:03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5民初28770号


欧远桥(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政贤路18号)、欧永杰(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文澜路文澜里34号后座101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支行诉被告欧远桥、欧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05民初28770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提前结清借款,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21866.75元及至全部借款结清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加收50%计算,复利以利息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加收50%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27日的利息为15619.1元、罚息28,04元、复利36,61元,此后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均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二对第1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一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克山北街9号808房的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具体详见起诉状副本)。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另本案于2022年3月10日16时15分在海珠区人民法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4法庭(广州市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朱志伟、钟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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