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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05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诉你(被告)信用卡纠纷案

2022-01-17 18: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0522号



方磊: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05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诉你(被告)信用卡纠纷案,因目前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9915元、利息3531.74元、滞纳金4449.81元、快递服务费40元。

二、被告方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承担:由被告方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即是公告日期)





二O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人:张嘉玲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9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