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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5350号原告张佐平(ZUO PING ZHANG)与被告张健生、张穗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2022-01-17 18: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5350号




张燊平的合法继承人、被拆迁房屋(广州市越秀区朝天路41号(旧37号))的合法权利人:

本院受理的(2021)粤0104民初45350号原告张佐平(ZUO PING ZHANG)与被告张健生、张穗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中起诉要求:1.判决原告张佐平享有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朝天路41号(旧37号)房屋拆迁权益的50%份额;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与上述相关权利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需通知上述相关权利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无法掌握上述相关权利人的具体情况,特通知上述相关权利人于2022年1月19日14时15分持有效证件及相关房屋产权、关系证明等资料前往本院236法庭申报权利,领取诉讼材料。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另定于2022年3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224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上述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准时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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