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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4民初45350号原告张佐平(ZUO PING ZHANG)与被告张健生、张穗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2022-01-17 18:16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45350号



张健生、张穗光: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45350号原告张佐平(ZUO PING ZHANG)与被告张健生、张穗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45350号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原告张佐平享有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朝天路41号(旧37号)房屋拆迁权益的50%份额;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为送达后十五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以刊登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