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48022号
柳清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卓明与被告柳清云、魏群燕、陈立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现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粤0104民初48022号民事裁定书。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4民初48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卓明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李博、罗颖欣
电话:020-83009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