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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04民初531号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良进、梁东琼、王剑飞追偿权纠纷

2022-01-17 17:48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04民初531号


王良进、梁东琼、王剑飞:

  本院受理(2022)粤0104民初531号原告广东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良进、梁东琼、王剑飞 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代偿款798233.07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9月29日起,以798233.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为8839.93元)、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9月29日起,以798233.07元为基数、按每日0.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为18758.48 元)。前述代偿款、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15日合计为825831.48 元。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被告三在其名下位于南雄市繁荣路2号繁荣锦苑B幢1802号房的价值范围内对被告一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担保费1000元、律师费5500 元由三被告承担。五、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15在本院228法庭(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唐娜、韦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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