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越秀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1)粤0104民初23840号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林世军借款合同纠纷

2022-01-17 17:41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0104民初23840号


林世军: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23840号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林世军(男,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林世军公告送达(2021)粤0104民初23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世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7830.2元、利息799.72元,并支付罚息(以10783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按照《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实际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世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止的罚息117元;三、被告林世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催收工本费300元;四、驳回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97.94元,由被告林世军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程韵珊、卢鸣
电话:020-83009365